钱不够,还想用EPC模式,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12-07


  在国家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防控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背景下,资管新政的出台,导致目前PPP项目有所放缓,一些律师学者大家在EPC领域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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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从不同的角度比较传统施工模式、EPC模式、PPP模式的差别。
  从建设期比较:
  从操作流程上比较:
  从项目时间上比较:
  综合比较:
  通过以上比较,容易分析出,在发包人有钱的情况下,采用EPC无论是操作流程,时间上,资金成本上都是有优势的,但,考虑地方政府投资项目解决钱的问题较为困难,采用PPP+EPC是较为常见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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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对F+EPC和EPC+O阐述下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模式一:F+EPC
  F+EPC即融资+工程总承包模式,关于该模式目前已在国际工程有所应用,此处的F,不懂F+EPC得人很容易理解是工程总承包企业去融资,其实是不严谨的,在国际工程中,国内总承包企业给国外政府提供融资指导,融资途径,而并非真正的融资,其融资责任依然在发包人身上,这就是F。
如果是工程总承包企业去融资,那和垫资施工区别又在哪里?
  在国内领域中,18年下半年,中建二局深圳分公司中标国内首个F+EPC项目,景德镇学院搬迁工程,该模式是对传统EPC模式的一种拓展和创新,即由施工企业负责解决项目建设资金并完成项目建设,业主方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成本。
  该模式整合项目融资与承发包环节,在解决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将设计环节和建设环节紧密结合,是未来工程项目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方向,相比传统EPC模式,项目推进速度快,经济指标好。
  但,该项目因为公布信息较少,对于,还款来源和资金筹措上不发表意见,相比PPP模式,项目合作周期短、资金回款快。但是,在国内工程目前应用于政府投资项目还有在探索,就目前是禁止的,行不通的。
  在2014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限制了地方政府政府的债务问题,严禁地方政府违规举债,严禁政府通过国有平台公司,事业单位举债,如果解决钱的问题,可以发债也可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领域建设投资,财金[2018]23号文则提出“(金融机构)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但是,我有一个大胆的假设,将来F+EPC将不受文件限制,其中F部分,在项目前期做充分论证,将该部分通过宏观把控列入政府中长期年度预算,在建设期完成以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期付款。
  F+EPC不等同于BT,BT属于政府违规举债,没有在充分论证下进行融资;也不等同于EPC+延期付费,一个属于项目合作模式,从资金筹措角度来考虑,一个是延期支付方面考虑。F+EPC在国内应用于非政府投资项目中,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在企业之间合作过程中,注意防控风险。
  模式二:EPC+O(OM)
  EPC+O为工程总承包+运营,目前涉及到项目运营的模式无非就是特许经营、PPP项目等。
目前PPP运营还不算成熟,好多社会资本实际运营能力较差,认为做一些简单的物业、维护、维修就是运营,缺乏对项目运营的探索和提升,例如,是否应该在运营期将项目ABS处理,项目公司是否需要上市融资,解决二期三期的无问题,关于项目公司上市从政策和法律角度来说是没有障碍的。
  PPP项目服务的对象是公众,那么建设期完成以后,通过等额本息等公式计算的建设投资回购款和依据维护,保洁服务绩效的维护费区获得回报,那么,公众参与在哪个环节体现?
而对于EPC+O,笔者认为适用于两类项目:
  第一类是设备较多,技术复杂的项目。例如污水处理厂,化工炼油厂,轻工业废物处理池等项目。
  将建设和运营放在一起招无论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是企业投资行为,都是行得通的,只要合理设置标的,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进行采购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参照冬奥会建设项目三标并一标),但如果是政府投资项目中招,考虑到政府采购限制,不能讲运营支出列入中长期预算问题,只能与财政预算相匹配,如果是企业投资项目,在年限设置要充分考虑运营期和自己企业运营能力培育期过渡与交接问题。在运营期是否承担质量保修期风险,在合同要做详细约定,避免日后推诿。
  第二类适用于特许经营或者PPP项目中,在这里笔者不过多的炒概念,不过多的进行字母组合。例如BOT+EPC,PPP+EPC,就是在解决钱的问题下进行了EPC发包,同时也具有了O的特性。合作模式解决了资金问题,EPC在项目管理上解决了每个环节的有机结合。
  模式三:I+EPC,即投资+工程总承包
  主要发挥企业自身优势,投资引领、设计拉动,对于该类项目,适用于装配式建筑企业,从投资,设计,制造,施工为一体的大型建筑企业自投项目。同时也适用于企业投资项目中。 
  其实,无论是EPC哪种衍生模式,都是一种新的突破和尝试,都是建筑市场趋于健康发展的方向。无论是与企业合作,还是与政府合作,采用哪种方式,都要秉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相尊重的原则,将项目和规划。

EPC模式,工程总承包,高登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