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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逐条逐句解读《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之一(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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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逐条逐句解读《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之一(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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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该草案共8章,94条,对现行《招标投标法》修改58条,增加28条,删除2条,维持8条不变。

草案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进一步放权和授权,进一步贴合市场及行业的发展趋势,以规范引导为主,对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发展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和意义。草案相对于旧版有哪些具体的变化呢?笔者认真阅读了全文,逐条逐句进行了解读,随手做了如下相关笔记,现在分享给读者诸君。

由于时间关系,笔者将逐步进行分享,春节期间分批次连载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应当前发展的背景,强调市场为主,基调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不仅仅要发展,还要高质量。

第二条  旧版的第二条,无变化。

第三条  旧版第三条的融合,修正了部分内容。

充分考虑了当前工程市场的实际模式:其一,造价咨询项目市场上越来越多,且有些项目的咨询合同金额较大,也必须纳入监管、纳入招标范围内;其二,充分考虑了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的选择问题;其三,明确项目规模标准由发改委和国务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实际情况制订。

第四条  旧版第四条的融合,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

明确了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发包模式为自主确定采购方式。

非招标采购方式:

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规范》(2018年月4月8日开始编制) :

(一)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为使用非政府预算资金的企业采购人提供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也适用于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符合法定条件可不招标或招标失败后依法不再招标的,可采用本规范中的非招标方式采购。

五种采购方式及其特点:

1.谈判采购;2.询比采购;3.竞价采购;4.直接采购;5.框架协议采购。

第五条  旧版第五条的融合,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

特别强调招标投标活动在“三公”原则下,还要兼顾优质、经济和高效,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招标投标活动对于发包人、投标人来说,都是需要耗费一定的资源的。

第六条  旧版第六条的融合,修正了部分内容。

本着全面市场放开,全国一盘棋的原则,取消了旧版的仅仅局限于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投标主体,放开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任何投标主体。

明确了非法人组织,也可以参与投标。

何谓非法人组织?它一般包括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七条  为新增条款

重点是推广和鼓励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旧版第七条的融合,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

强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做到过程监督,建立健全抽查检查机制,而不是事后监督查处。

第九条  为新增条款

明确了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制度、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