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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逐条逐句解读《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之三(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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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逐条逐句解读《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之三(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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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该草案共8章,94条,对现行《招标投标法》修改58条,增加28条,删除2条,维持8条不变。

草案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进一步放权和授权,进一步贴合市场及行业的发展趋势,以规范引导为主,对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发展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和意义。草案相对于旧版有哪些具体的变化呢?笔者认真阅读了全文,逐条逐句进行了解读,随手做了如下相关笔记,现在分享给读者诸君。

由于时间关系,笔者将逐步进行分享,春节期间分批次连载发布。

逐条逐句解读《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之一(第一章)点击阅读原文。
杨不过,公众号:高登项目管理逐条逐句解读《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之一(第一章)
逐条逐句解读《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之二(第二章)点击阅读原文。
杨不过,公众号:高登项目管理逐条逐句解读《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之二(第二章)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一条  旧版第二十五条的融合,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

其一:变“个人”为“自然人”。

其二:完善旧版智力技术服务的内容,除了科研项目,还包括创意方案。 

第三十二条  旧版的第二十六条,无变化。 

第三十三条  旧版的第二十七条,无变化。 

第三十四条  旧版的第二十八条,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重大变化

其一:增加了电子招标的文件的接收、解密。

其二: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必须重新招标;

其三: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以备案后进行开标、评标,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从现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旧版的第二十九条,无变化。 

第三十六条  旧版第三十条的融合,修正了部分内容。

其一:去掉“非主体、非关键性”。

其二:这与当前国家有关工程总承包的政策相适应,通过公开招标获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其资质范围涉及的主体不得分包外,其他都可以直接分包。

正式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实施“双资质”后,估计更多的是内部“分包”。 

第三十七条  旧版第三十一条的融合,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

其一:明确非法人也可以作为联合体的投标主体。

其二:修正了旧版中联合体资质的就低原则;明确联合体按照各专业资质等级、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 

第三十八条  旧版第三十二条的融合,修正了部分内容。

修正了旧版中行贿的具体内容。变“行贿”为“提供财物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 

第三十九条  旧版第三十三条的融合,修正了部分内容。

变“低于成本的报价”为“异常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