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逐条逐句解读《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之二(第二章)

发布时间:2020-03-13


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该草案共8章,94条,对现行《招标投标法》修改58条,增加28条,删除2条,维持8条不变。

草案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进一步放权和授权,进一步贴合市场及行业的发展趋势,以规范引导为主,对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发展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和意义。草案相对于旧版有哪些具体的变化呢?笔者认真阅读了全文,逐条逐句进行了解读,随手做了如下相关笔记,现在分享给读者诸君。

由于时间关系,笔者将逐步进行分享,春节期间分批次连载发布。

逐条逐句解读《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之一(第一章)点击阅读原文。
杨不过,公众号:高登项目管理逐条逐句解读《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之一(第一章)

 

 

 

第二章  招标

第十条  旧版第八条的融合,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

其一,明确非法人也可以作为招标主体;

其二,同时明确了招标人的法律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为新增条款,重大变化

鼓励招标人发布拟招标项目信息,这是强调招标工作的事先计划性,以便于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同时也会让很多不具备资格的投标人知难而退。

这也符合市场和自然规律,特别是一些大型的项目,其投标文件准备时间较长,涉及专业技术方案较多,不可能在短时间能够响应和编制完成。

第十二条  旧版第九条的融合,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

其一:增加取得核准手续;

其二:明确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审批手续;

其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企业投资项目,拟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  旧版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融合,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

其一:明确非法人也可以作为招标主体;

其二:将旧版的第十一条合并调整到其中了,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公开招标是采购的主要方式,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旧版第十二条的融合,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

对于招标人的招标权利进一步放大:明确招标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确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自行组织招标。且自行组织招标的,无需备案。 

第十五条  旧版第十三条的融合,修正了部分内容。

强调了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实施招标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和信用评价制度。 

第十六条  旧版第十四条的融合,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 

进一步明确管办分离,在很多地方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政府的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对工程市场的“三公”原则,有一定的影响。

明确了招标代理机构与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七条  旧版的第十五条,无变化。 

第十八条  旧版第十六条的融合,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

其一:变“指定”为“规定”。

其二:修正了旧版中对于招标公告过于笼统的说法,明确其具体内容为:

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或投资概算、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对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的要求、潜在的利益冲突事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其三: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担保、中标人缴纳履约担保的,投标人、中标人应当缴纳。

其四:招标人不得限定只能以现金方式或者只能以非现金方式缴纳投标担保、履约担保。 

第十九条  旧版第十七条的融合,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

明确非法人也可以作为投标主体。 

第二十条  旧版第十八条的融合,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

对于招标人的招标权利进一步放大:明确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特点自主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办法:一要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二要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书面告知其是否通过资格预审,并向未通过的告知原因。

这样既提高了招标的效率,也规避了不合格投标人的参与,避免浪费资源。 

第二十一条  旧版第十九条的融合,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

修正了旧版中对于招标文件过于笼统的说法,对于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要求招标文件写明是否允许分包、允许分包的范围,进一步方便投标人进行响应。 

第二十二条  旧版第二十条的融合,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

细化完善了招标项目技术标准编制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为新增条款。

鼓励总承包方式招标。这也与当前国家有关工程总承包的政策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为新增条款。

鼓励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审查或者集中招标。顺应市场之举,很多企业早就开始进行合格供应商库建设、集采工作了。 

第二十五条  为新增条款,重大变化。

明确了招标人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招标。这对于招标人专业能力不足、大型/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是很有必要的。一方面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技术错误;另一方面可以方便招标人进行方案的比选,选择合理的方案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进一步控制投资。 

第二十六条  旧版第二十一条的融合,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

完善了招标人标前相关工作除了组织踏勘项目现场外,还可以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第二十七条  旧版第二十二条的融合,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

细化完善了招标主体,除了招标人外,还包括: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营机构等。 

第二十八条  旧版第二十四条的融合,重大变化。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调整为十五天,比旧版减少五天。

增加内容:属于采购标准通用设备、材料的,或者施工技术方案简单、工期较短、季节性强的小型工程的,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第二十九条  旧版第二十三条的融合,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

明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为编制投标文件预留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日前通知;其中属于采购标准通用设备、材料的,或者施工技术方案简单、工期较短、季节性强的小型工程的,应当在至少五日前通知。 

第三十条  为新增条款。

明确了终止招标的条件,除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变化等导致招标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确需终止的,应当备案、公示。

《招标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