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逐条逐句解读《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之四(第四章)

发布时间:2020-03-15


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该草案共8章,94条,对现行《招标投标法》修改58条,增加28条,删除2条,维持8条不变。

草案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进一步放权和授权,进一步贴合市场及行业的发展趋势,以规范引导为主,对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发展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和意义。草案相对于旧版有哪些具体的变化呢?笔者认真阅读了全文,逐条逐句进行了解读,随手做了如下相关笔记,现在分享给读者诸君。

由于时间关系,笔者将逐步进行分享,春节期间分批次连载发布。

逐条逐句解读《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之一(第一章)点击阅读原文。
杨不过,公众号:高登项目管理逐条逐句解读《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之一(第一章)

 

逐条逐句解读《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之二(第二章)点击阅读原文。
杨不过,公众号:高登项目管理逐条逐句解读《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之二(第二章)

 

逐条逐句解读《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之三(第三章)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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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和中标

第四十条  旧版第三十四条的融合,修正了部分内容。

其一开标时间修改为以: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为准。

其二开标地点增加了电子招标的交易平台。 

第四十一条  旧版第三十五条的融合,修正了部分内容。重大变化。

其一传统招标开标,所有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

其二电子招标开标,投标人应当在线参加。 

第四十二条  旧版第三十六条的融合,修正了部分内容。重大变化。

其一开标时投标文件检查,无需公证机构参与,投标人或委托代表自行检查即可。

其二开标时投标文件对面解密、公布;未经开标公布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环节。 

第四十三条  旧版第三十七条的融合,修正了部分内容。重大变化。

其一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专业要求,增加了法律方面的专家;

其二明确了招标人代表(本单位专业人员、外部专家均可)可以进入评标委员会;

其三明确了评标委员会专家工作期限由于八年调整为五年;

其四明确了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来源;

其五:明确了招标人根据需要可以组成工作组或者利用电子信息系统辅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第四十四条  旧版第三十八条的融合,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重大变化。

其一:明确了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进行详细的交底:

其二:在评标开始前向评标委员会介绍招标项目背景、特点和需求,并在评标过程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说明。 

第四十五条  旧版第三十九条的融合,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重大变化。

对评标委员会的否决投标授权更大,明确: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六条  旧版第四十一条的融合,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

细化完善了评标方法:

(1)综合评估法,即确定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确定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是投标价格为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的除外;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四十七条  旧版第四十条的融合,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重大变化

其一对招标人选择招标单位进一步放权,自主性更高。明确:评标委员会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由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其二明确了确定中标人的具体时间为:自收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 

第四十八条  旧版第四十二条的融合,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重大变化。

对评标委员会的否决投标授权更大,变“可以”为“应当”。

否决投标的重新招标与第三十四条相呼应。 

第四十九条  旧版第四十三条的融合,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重大变化。

放开招标、中标双方的谈判机制:实施细节可以进行谈判。这也是为了便于后续项目的实施。 

第五十条  旧版的第四十四条,无重大变化。 

第五十一条  为新增条款。

其一明确了中标人公示自定标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其二明确了中标人公示的具体内容:

应当载明中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评分或者评标价、质量、工期(交货期)、资质业绩、项目负责人信息,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中标候选人名单,所有被否决的投标,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旧版第四十五条,无重大变化。 

第五十三条  旧版第四十六条的融合,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重大变化。

其一放开招标、中标双方的谈判机制:招标人可以和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与第四十九条相呼应。

其二明确了中标人放弃中标后的操作程序:

中标人放弃中标、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重新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与第三十四条否决投标后的操作程序一致。 

第五十四条  旧版第四十七条的融合,修正了部分内容。重大变化。

招标人应当自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开合同订立情况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为新增条款。

明确了招标档案的保存。

《招标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