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项目经理负责制还是项目经理责任制?

发布时间:2021-04-29


随着企业业务规模的发展以及项目管理水平提升的迫切需要,企业对项目经理人才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为了发挥好项目经理人才作用、彰显项目经理人才价值,企业往往需要构建一系列项目经理相关的管理制度,而其中最核心的也是当前企业管理者最关注的便是项目经理负责制/责任制的建设了。

笔者在做相关项目管理咨询的过程中,很多企业管理者都问出了这样的一个问题:这个制度究竟是应该叫项目经理负责制还是项目经理责任制?今天就让我们从 名称规范性 和 内容差异性 两方面来一探究竟。

 

01名称规范性

对于企业级管理制度,制度的用词用语必须严谨规范,尤其是对于一些专用术语,更是应该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要求使用。笔者简单搜索梳理了部分项目经理负责制/责任制相关的国家、行业规范文件,如下表:

从上表不难看出,“项目经理负责制”一词最早出自1983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在编制我国《第六个五年计划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第七个五年计划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有关文件时提出,此后一直沿用。在21世纪前我国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规范文件中基本均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这一用词。而进入21世纪之后则更多采用“项目经理责任制”这一用法,但部分政策文件仍保留有“项目经理负责制”这一用法。也就是“项目经理负责制”与“项目经理责任制”两种用词都是规范用语,目前这两种用词并无对错之分。但由于各政策文件的适用范围影响,在具体领域细分时用词多有偏向,比如由于《GBT 50358-2017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的影响,在工程总承包领域谈论时往往多用“项目经理负责制”一词。

 

02 内容差异性

1- 项目经理负责制

早期项目经理负责制的建设是为了将项目工作管理与企业日常生产运营工作管理相分离,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项目组织结构,明确责任,事有专责,避免决策失误,使每项工程都做到质量优、工期短、投资省、效益好。早期项目经理负责制要求项目经理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全要素全权负责。这与当时我国工程计划建设的时代背景有关,当时的项目基本都是国家统筹规划建设,为了某个项目的建设国家抽调各个机构有关人员共同组成项目团队,基于项目的特性,建立项目式组织结构。这里的全权负责,不只是明确了项目经理对项目责任的全面承担,同时也授予了项目经理对项目管理的全面权力。其中最典型的模式体现便是项目经理对项目实施实行总承包,如上表提到的1987年原铁道部发布的《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制暂行规定》中就明确提出:

(1)项目经理对所承担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权负责。

(2)项目经理同上级(局或处)签订《项目经理承包合同》,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项目总承包。

(3)项目经理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实行独立核算,加强成本控制。项目管理实行内部层层承包的经济责任制。

在这一制度理念下,项目经理的责权利可以达到顶峰。项目经理在承担项目实施的巨大责任风险的同时拥有对项目人员的聘用、物资的采购、资金的使用等项目管理的决定性权力,并可以享受项目经济效益的高额分成。

- 项目经理责任制

早期项目经理负责制的应用极大地调动了项目经理的个人积极性、激发了项目团队的主观能动性,为项目目标的成功实现、提升企业项目管理水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项目管理理论知识的引入,特别是矩阵型组织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以及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企业对项目经理个人能力的依赖在逐步减弱。

此外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复杂度也在不断提升,而合格项目经理人才的培养速度却难以支撑企业的快速发展,导致项目经理人才供不应求,项目经理队伍的整体能力水平也难以匹配企业业务的管理需要。

基于以上背景,各方逐渐认识到项目的成败不能完全交到项目经理手里,项目经理也不能对项目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权负责,项目出了问题最终受损的还是企业,产生的损失项目经理个人不可能完全承担,还是需要企业来买单。尤其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早期项目经理负责制全权负责的理念模式已经不能较好地适应企业的实际管理需求,项目经理作为企业中的一个专业岗位,只能在有限的权力范围内、在岗位职责的要求下对项目成败负责,并享有有限的利益。即项目经理是基于企业对其岗位本身责权利的定位、授予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成败负责,强调的是项目经理的岗位责任制。

 

03 结语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简单的将项目经理负责制与项目经理责任制做一个相对比较:


但不论是项目经理负责制还是项目经理责任制,其核心内涵都是在企业内部明确项目经理的责权利,并使三者互相匹配,即让项目经理在合理授权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职责风险,并在承担相应职责风险的同时享受对等的个人利益。

本文由高登项目管理顾问撰写,作者悠游而上,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请在文章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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