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的量管住了,为什么还是亏?——被“价差”吃掉的利润

发布时间:2026-10-20

来源:高登咨询

作者:SSH


系列第一篇我们讲了怎么管住材料的“量”——主材超耗、间接费的漏洞;第二篇讲了怎么把该要的钱在开工前要回来——二次经营与变更签证索赔。这是第三篇:“量”管住了,“价”呢?

很多项目现场把损耗、用量抠到极致,结算时还是被核减得肉疼——差的往往就在“价”上:认质认价、总价下浮、暂估价、物价波动,每一项都可能吃掉一块利润。

先看一个高频争议场景:合同约定了总价下浮,部分材料又是施工过程中由甲方签字确认的“认质认价材料”。结算时,这部分材料到底要不要再按下浮率“砍一刀”?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先弄清概念:认质认价,是施工过程中经甲方签字确认的材料价格,本质是发承包双方就材料价格达成的补充约定。

一、首要原则:合同有约定,从约定

判断认价材料是否参与下浮,第一步永远是查合同约定,常见三种写法:

明确“认质认价材料不下浮”:最清晰的约定,结算直接按认价计入,不再下浮;

明确认价材料须下浮:合同约定变更、新增项目均按投标下浮率调整综合单价的,即便材料经过甲方认价,结算时仍须按比例扣减;

约定不明确或完全未约定:只写了“总价下浮一定比例”、对认价材料只字未提——这是实践中最棘手、争议最多的情形,往下看。

二、合同没写清时:一般原则是不再下浮

合同未明确约定时,通常认价材料不应再参与下浮,三层逻辑:

认质认价单是补充协议: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所说的“协议补充”;且后行为优于先行为——认价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是双方就特定事项达成的新合意,效力不应被原合同的一般性下浮条款覆盖;

再下浮有违公平原则:认价时甲方已对价格实质协商并确认,结算再扣等于两次压价。司法实践有明确支持:如(2018)皖民终85号判决认为认质认价的材料价格系双方直接确定的价款,再行下浮明显有违公平原则;(2018)川民终807号案亦持相近观点;

计价规范与行业惯例支持:GB50500-2013相关条文及条文说明明确,投标人的优惠应反映在综合单价中,而非结算时另行扣减;大量招标文件专门注明“认质认价材料不下浮”,说明这已是行业通行做法。

三、例外:这三种情形仍需下浮

合同明确约定须下浮——约定优先于一般原则;

认价材料属于合同内的暂估价或工程变更——暂估价在招标时已考虑下浮因素;属于原设计图纸修改范围的变更,应执行合同约定的下浮率。但注意:合同、清单、施工图纸均未涉及变更(现场新增工程),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不应再下浮;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特殊处理——按《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工程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目前司法实践主流观点倾向认可下浮率条款仍可参照适用,但需结合个案综合判断。

四、容易被忽略的一类:甲供材料

甲供材若参与下浮,会出现“高价买进、低价卖出”,例如:甲方按100元供应材料,下浮率12%,结算时承包人只能收回88元——材料物化到建筑物里,还要倒贴12元。这种模式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实务中普遍认为甲供材料不应参与下浮。

五、一句话记住判断顺序

先看合同约定→再看认价性质→兼顾公平原则。

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未明确约定的,认质认价一般视为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不再下浮,除非落入暂估价、工程变更等特殊情形。

六、不止“下浮”一件事:12种可以调价的情形

下浮争议其实只是价款调整的一角。按计价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共有 12类情形可以调整合同价款: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波动、暂估价调整、计日工、不可抗力、提前竣工与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与补充协议。

挑最常用的几条展开(条文与比例发布前请核对现行文本):

项目特征不符:材质、规格型号、施工工艺、功能用途任一维度改变且引发造价增减,即可按实际特征重新组价——品牌、规格的细微变化只要影响成本,就应重新定价;

法律法规变化:基准日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招标工程)/签约前28天(非招标工程);因承包人原因延误期间发生的政策性调增不予支持,调减的照扣;

工程量偏差:±15%规则——增加超15%的部分综合单价可调低,减少超15%的剩余部分单价可调高;

物价波动:合同无约定时,主要材料单价波动超过5%的,仅对超出部分调差;固定总价合同原则上“包干风险自负”,但异常暴涨、超出正常商业风险的,可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主张情势变更;

暂估价:调整额=(实际确认单价−暂估单价)×实际用量×(1+税率);

计日工:签证须写清工作内容、用工数量、材料用量、机械台班,签字盖章齐全,避免结算扯皮;

结算确认后的新规则:2024版标准明确,承发包签署工程结算书并办理结算确认后,双方均不应再通过工程索赔推翻结算——博弈要放在结算之前完成。

七、材料认了价,还能再单独算利润吗?

一般不能(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按现行计价标准,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利润是投标时就定好的;调材料价差时只调人、材、机费用,管理费和利润的权重固定不变——材料涨价了,只补差价,利润照旧。“谁控制风险,谁承担”:材料价格波动属市场风险,投标时就应预留风险金,没留足的,不能靠认质认价变相补利润。

八、两道防线:把规则写进合同,把对账变成习惯

签约前:投标时对钢材、混凝土等价格波动大的材料预留5%~10%的风险金,并在报价中写清风险范围与调价规则;合同专用条款争取写明“认质认价材料、设备按确认价结算,不参与合同约定的总价下浮”;暂估价材料建议约定“结算价=确认价+承包人管理费”;

施工中:办理认价单时在单据上明示“本次认价材料不参与合同约定的下浮”——审计常以“合同效力大于认价单”为由要求下浮,单据已明确注明的,该审计意见的依据就难以成立;每月核对材料价格,超出风险范围立即申请调价,附上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妥善保管采购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证明认价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一致。

九、结语:证据链是价款调整的生命线

所有价款调整事项,最后都要靠证据说话:签字盖章齐全、签字人有授权的签证文件;发包人书面变更指令与会议纪要;附询价记录、采购发票且可追溯的价格依据;经设计确认的替代材料记录;开工报告、停复工通知等工期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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