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逐条逐句解读《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之五(第五章)
发布时间:2020-03-16
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该草案共8章,94条,对现行《招标投标法》修改58条,增加28条,删除2条,维持8条不变。
草案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进一步放权和授权,进一步贴合市场及行业的发展趋势,以规范引导为主,对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发展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和意义。草案相对于旧版有哪些具体的变化呢?笔者认真阅读了全文,逐条逐句进行了解读,随手做了如下相关笔记,现在分享给读者诸君。
由于时间关系,笔者将逐步进行分享,春节期间分批次连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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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逐句解读《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之三(第三章)点击阅读原文。 杨不过,公众号:高登项目管理逐条逐句解读《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之三(第三章)
逐条逐句解读《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之四(第四章)点击阅读原文。 杨不过,公众号:高登项目管理逐条逐句解读《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之四(第四章)
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五十六条 旧版第四十八条的融合,修正了部分内容。
其一:去掉“非主体、非关键性”;
其二:明确了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
这与第三十六条相呼应。同时也与当前国家有关工程总承包的政策相适应,通过公开招标获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其资质范围涉及的主体不得分包外,其他都可以直接分包;
正式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实施“双资质”后,估计更多的是内部“分包”。
第五十七条 为新增条款。
明确了招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中标人不履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有权解除合同、重新招标。
第五十八条 为新增条款。
明确了招标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媒介及时公开包括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中止和解除、违约行为处理结果、竣工验收等在内的合同履行情况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与第五十四条相呼应。
第五十九条 为新增条款。
明确了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能。
《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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