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工程行业2020年上半年度最新政策核心内容及2019年度重点政策解读(下))

发布时间:2020-05-22


2019年以来,国家相关部委先后发布了有关工程管理的相关政策。这些政策对工程行业的战略发展方向有深远的影响。笔者以发布的时间先后为序,对重点的几个政策进行了梳理和解读。(下)

六、发改委办公厅2020年2月8日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

1、涉及疫情防控的相关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

2、合理设定招标投标涉及的时间,以便投标人做好投标准备;纸质招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采取邮寄方式。

3、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年内实现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线投标、开标。

4、要优化和简并办事流程,减少人员聚集程度及滞留时间。 

该通知的出台,对于推进疫情下以及后续的招标投标工作将有深远的影响,可以预见未来电子招标投标模式将大量运用,招标、投标、评标工作都会在网络上进行,避免了人与人之间见面,提高了招标投标的效率。

 

七、住建部2020年2月1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服务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函》

1、建立健全网上审批工作制度。

2、全面提升网上审批服务效能。

3、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进网入库。

4、切实加强审批服务保障。 

 

八、住建部2020年2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第50号令)

其核心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从修改后的内容来看,实际上在引导整个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向更加良性的方向发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企业资质的申办门槛、扩大了乙级资质的业务的工程造价额度;《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强化了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的管理。这两个管理办法的修改,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利好!

下面我们看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重点修改内容及对行业的影响:

(一)有关甲级资质企业的要求

1、技术负责人必须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修改前是取得工程造价师即可。

——强化了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这对于促进和加强企业的专业技术能力是有利的。

2、删除了: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60%。

——取消了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及出资的占比,是顺应市场和现实之举。修改前的条款不便于市场的整合重组等,且很多企业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为了应对该条款,都是走形式而已。

3、降低了甲级资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

修改前人数要求

修改后人数要求

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

不少于20人

不少于12人

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不少于16人

不少于10人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

不少于10人

不少于6人

——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要求降低。可以进一步扩大企业资质申报的企业面,对于做大做强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和市场都是有利的。这也与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培育大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培育有能力承担高端项目,在国际竞争中具有优势的旗舰型造价咨询企业的发展战略是契合的。

4、删除了:人事档案关系管理、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管理制度的约束性条款。

——取消了上述对于甲级资质企业的相关要求,条件更加放开,连固定的办公场所都不做硬性的要求了,更加便于企业集中精力去做市场、做业务,而不是拘泥于这些约束性条款。

(二)有关乙级资质企业的要求

1、技术负责人必须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修改前是取得工程造价师即可。

——强化了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这对于促进和加强企业的专业技术能力是有利的。

2、删除了: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取消了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及出资的占比,是顺应市场和现实之举。修改前的条款不便于市场的整合重组等,且很多企业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为了应对该条款,都是走形式而已。

3、降低了乙级资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

修改前人数要求

修改后人数要求

专职专业人员

不少于12人

不少于6人

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

不少于8人

不少于4人

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不少于6人

不少于3人

——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要求降低。可以进一步扩大企业资质申报的企业面,门槛的降低将会引进一大批乙级资质企业,对于做大做强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和市场都是有利的。

4、删除了:人事档案关系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的约束性条款。但是管理制度约束性条款还存在。

——取消了上述对于乙级资质企业的相关要求,硬性的条件更加放开,连注册资本、固定的办公场所都不做硬性的要求了,更加便于企业集中精力去做市场、做业务,而不是拘泥于这些约束性条款。

(三)资质申报材料

1、修改了资质申报、延续、变更的材料提交要求。

——相对修改前得到了简化,减少了不必要的材料,便于企业准备相关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可以不提供发票、合同及资质证书。顺应实际和市场之举,新申请企业连业务都没开展,哪里来的这些资料。

(四)业务范围

1、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从5000万元修改为2亿元人民币以下。

——进一步放开市场,乙级企业承担的业务扩大了,也便于乙级企业拓展市场,为乙级企业的积累业绩、提升资质、做大做强预留了充足的空间。

(五)其他

1、删除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条款。

——进一步放开市场,各个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其内部的事情,可以不纳入此管理办法的范畴;且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市场行为,只要遵循市场游戏规则,不违规违法即可。同时在条款中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实行备案制,不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删除了对未进行改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限制性条款。

——因对应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及出资的占比条款的删除、人事档案关系管理条款的删除,此条为顺应删除。

 

九、住建部办公厅2020年2月26日《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

重点对复工的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

1、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

2、切实落实防疫管控要求。

3、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4、严格落实稳增长政策。

5、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

6、加大用工用料保障力度。

7、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

8、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9、大力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

10、积极推动电子政务建设。

11、推动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

12、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13、加大指导监督力度。

 

十、发改委2020年4月20日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1、该办法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进行了修订、融合和补充。

2、对原有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界定进行了明确:

(一)项目中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占总投资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项目中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虽然不足投资额百分之五十,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

项目中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之和计算。

3、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中,取消了“A1级通用机场”。

4、对必须招标范围内的采购标准,在原有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上:勘察、设计、监理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进一步细化: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未达到上款相应标准的,该单项采购不属于本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2)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同类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3)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总承包中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各部分采购的估算价中,有一项以上达到第五条第一款相应标准的,整个总承包发包必须招标。

(4)未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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